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職務列等表子、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二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10月11日90法四字第207478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各國民中、小學人事管理員、會計員改置為主任、會計主任後,列等究應如何訂列問題,經90 年9 月20 日考試院第9 屆第250 次會議審議通過如下:
(一)基於列等衡平,在未滿70 班之國民中學及100 班以上之國民小學人事、會計室主管之列等仍維持現列薦任第七職等之前提下,凡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89 年9 月14 日89局企字第180800 號函修正發布之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及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89 年11 月15 日台89 義央字第15936 號函訂定之主計員額設置原則規定修編之國民中、小學,其中未滿100 班之國民小學,以及未滿36 班之國民中學,將原置之人事管理員、會計員改設為室或新設人事室、會計室後,其主管職務之列等訂列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至於國民中學36 班以上原置人事管理員者,以其依原規定得設人事室,如有將人事管理員改設人事室者,其主管職務之列等列「薦任第七職等」。
(二)目前已依規定修正組織編制且經考試院備查之未滿36 班之國民中學職員員額編制表內設人事室、會計室者,其主管職務之列等如已依現行子、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二 辦理職務歸系歸列「薦任第七職等」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顧及現職人員權益,俟現職人員出缺後,應調整改列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本案相關配合事項規定如下:
(一)未滿36 班之國民中學及未滿100 班之國民小學設人事、會計室者,請於職員員額編制表該等主管職稱之備考欄內加註「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以資明確。
(二)未滿36 班之國民中學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等職務業已辦理職務歸系歸列「薦任第七職等」者,請俟現職人員出缺後,依職務歸系辦法等相關規定,調整改列為「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三)以國民中小學人事、主計機構之設置,不再以班級數多寡為設置基準;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及行政院主計處對於人事管理員改設為人事室、會計員改設為會計室後,可能衍生現職未具改設後職務任用資格之留用問題,而通函各機關應依實際情形,逐步推動實施,而非立即改設,自無改設後人員須予留用之情事。是以,各機關於配合前開人事行政局、主計處規定辦理修編時,有關現職人員任用資格問題併請妥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