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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機關、學校之組織編制及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學校如係以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訂定,並均經考試院核備(備查)有案者,其人事機構員額編制設置、變更案,自91年1月1日起,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據考試院核備(備查)之機關、學校員額編制表副本登錄,毋庸再送該總處核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人事管理條例第7條
二、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3點
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0 年12 月26 日90 局企字第 037885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人事機構員額編制表核定程序簡化後,各級人事機構及員額仍應依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設置標準表及行政院所屬各級行政機關學校事業機構人事人員員額設置標準所訂標準設置,為避免登錄時發現與規定不符情事,並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人事機構除因情形特殊、配合業務需要設置者,應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專案先送本局審議外,餘授權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前開標準審議。
(二)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依授權規定審議之案件,如涉及人事機構設置變更者(含新設、人事管理員改設人事室、職稱改置、員額增加等情形),應予詳確審核;經考試院同意備查之機關組織規程及
員額編制表,有關人事機構之設置由本局登錄時,發現與規定未符者,其人員之進用得由本局加以限制;如係可歸責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者,並列為平時考核紀錄。
二、「行政院所屬各級人事機構人員設置管理要點」第3 點之(二)、(三)及第4 點規定與上開規定內容不合部分,停止適用。
三、各機關、學校員額編制表於本案施行前經考試院核備有案者,其人事機構員額編制設置、變更案,仍依原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