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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機關、學校之組織編制及中央機關、學校如係以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訂定,並均經考試院核備(備查)有案者,其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設置、變更案,自91年1月1日起,由行政院主計總處依據考試院核備(備查)之機關、學校員額編制表副本登錄,毋庸再送該總處核定(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第1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
發文字號:
行政院主計處(現為行政院主計總處)91 年1 月3 日義央字第091000027 號書 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處前於90 年11 月6 日台90 義央字第08429 號書函建議略以,本處所屬各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表,由本處依據考試院、銓敘部備查之各機關、學校員額編制表副本登錄,以簡化作業程序,嗣經銓敘部90 年12 月17 日90 法三字第2096269 號函轉考試院90 年11 月23 日考台組貳一字第0900008154 號函復以,本案有關地方機關、學校之組織編制及行政院所屬中央機關、學校,如係以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訂定,並均經考試院核備有案者,其主計機構組織編制事項之設置或變更,毋庸再送銓敘部審核,並於備查各機關、學校組織編制時,同時副知本處。又各機關、學校員額編制表於本案施行前經考試院核備有案者,其主計機構員額編制設置、變更案,仍依原規定程序送本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