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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有關組織編制之修正案件不受1年之限制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各機關辦理組織編制案件有關職稱官等職等事宜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發文字號:
考試院91 年1 月28 日考台組貳一字第0910000913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行政院72 年8 月25 日台72 經字第15637 號函送修正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3 條條文及編制表案,經本院72 年10 月21 日(72)考台秘文字第3726 號函復略以:該局組織規程及編制表甫經本院核定尚未逾月又再度修正,顯有違常態,亦影響組織建制之安定,……今後組織編制之修正,宜作定期檢討,其期間應為1 年。嗣經該院72 年12 月1 日台72 院人政貳字第33260號函知該院各部會處局署、台灣省政府、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並經本院72 年12 月16 日(72)考台秘文字第4333 號函請銓敘部對於各機關有關組織編制之修正案件,即應本此原則審慎處理在案。茲以現今時空環境變遷,為因應政府再造之需要,爰經91 年1 月17 日本院第9 屆第266 次會議決定:本院72 年12 月16 日(72)考台秘文字第4333 號函釋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