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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發布後,各機關現有編制內職稱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不符配置準則規定者,應依規定辦理,毋須俟現職人員出缺後再逐次修正編制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1 年12 月19 日部法三字第0912204871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以下簡稱配置準則)第2 條規定:
「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組織,除以法律定之者外,其有關職稱設置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比例事項,依本準則之規定。」第11 條規定:「本準則發布施行後,各機關之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不符本準則規定者,應於三年內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由各機關敘明理由,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同意延長其修正期間。」準此,各機關組織編制與配置準則規定不符者,依上開規定於3年內修正其組織編制,尚非應即修正之,如有特殊原因,亦可由核定機關函請本部同意後延長修正期間。
二、茲據高雄縣政府函稱,行政院91 年員額管制規定係以零成長為原則,致各機關無法依原定總員額數逐年修增,建請依事實需要逐年修正編制表;以前開配置準則所定時程及但書之彈性規定,已足資各機關辦理修正其組織編制。又配置準則所訂各官等之比例,係按機關層級及業務性質,將各機關所置職稱依各官等之員額及比例予以分別統計,並先將統計後各官等員額偏高及偏低之機關刪除後,再予計算其平均值,且取較該平均值高之數字,作為不同類型機關之各官等配置比例規定。各機關如考量現職人員資格,目前尚無低資人員可置基層職務時,可先依配置準則規定修編,未符部分,得於編制表上加註留用用語,俟現有職務出缺後再改置該職稱,對相關人員權益已有保障,毋須俟現職人員出缺後再逐次修正編制表。
附註:
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第11 條(現為第12 條)業於99 年8 月31 日修正為「本準則修正施行後,各機關原經考試院核備或備查之職稱選置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不符本準則規定者,應於下次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時修正之;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由各機關敘明理由,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同意延後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