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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中、小學人事室主任之列等,請建立審核機制,並確實督導所屬依職務列等表等相關規定辦理職務歸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6條第2項
二、職務歸系辦法第8條
三、職務列等表「子、公立學校職員職務列等表之二」
發文字號: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4年3月2日局企字第0940005477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因部分地方政府人事機構對所屬國民中學因班級數減低至70 班以下時,未即依職務列等表規定,修正調降人事室主任之職務列等及辦理歸系,違反法制。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1 年4 月30 日局企字第0910012174 號函略以,依據職務歸系辦法第2 條及第9 條規定,行政院所屬人事人員之職務歸系案件,業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授權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辦理;基於簡化行政作業程序,鬆綁人事法規等因素考量,在現行人事管理體系下,得由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授權其所屬一級機關學校人事機構,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後,送銓敘部核備並副知主管機關人事機構。

三、人事人員職務歸系案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業作上開授權規定,爰請先行清查所屬國民中、小學人事室主任之職務列等,並建立審核機制,確實督導所屬於學年度開始班級數確定後,如因班級數增減須調整人事室主任之職務列等者,應即依職務列等表規定,修正各該學校之職員員額編制表,並依職務歸系辦法第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於編制表修正案經考試院核備後30 日內,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爾後如仍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予以列入平時考核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