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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發布後,其中第6條有關各機關職務普查之方式及其相關事項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6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 年6 月20 日部法三字第09729514131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7 條第2 項規定,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另考試院97 年2 月26日考臺組貳一字第09700014391 號令發布之任用法施行細則第6 條規定,職務普查之方式,由本部定之。以現行職務歸系辦法及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對於各機關職務歸系程序、原則、以及職務歸系後之工作性質變動-職務說明書訂定後,原有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異動時如何處理等相關事項,均已明確規範,且為使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檢視每一職務說明書相關事項,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是否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職務所歸職系類別是否與其職稱性質相當;職務是否依其工作性質比重或依其專業內容予以歸系;機關於其組織法律修正生效或組織規程修正經考試院核備後,如須配合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者,是否依規定辦理職務歸系調整或註銷;職務歸系後,如其工作性質有變動時,是否依程序調整之;一職務訂定職務說明書後,原有之工作項目或職責程度發生異動,是否依程序修正其職務說明書等事項予以檢視,如有與規定不合事項,應即依上開相關法規之規定處理或改進。

二、為落實上開任用法有關職務普查之規定,行政院以外機關之人事機構辦理職務歸系情形,本部業列入各人事機構每季共同例行人事工作之考核項目中。至行政院所屬機關人事機構部分,除請各該主管機關確實查核,並將普查結果列入人事機構業務績效考核項目外,本部另將就各機關辦理職務歸系時有不符相關規定之案件,包括報送程序不符、工作項目與所歸職系不符、所歸職系與職稱屬性不符、歸系職務數與編制員額數不符、因已先行派代而暫准歸系及其他不合規定等情事,於函復各該機關時副知其主管機關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俾供其作為所屬人事機構平時考核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