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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主任秘書之職務,得依機關業務內涵歸入技術類職系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職務歸系辦法第3條第2項及第5條
二、各機關(構)學校職稱屬性一覽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7 年11 月6 日部法四字第10746621801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依職務歸系辦法第3 條第2 項所定「各機關(構)、學校職稱屬性一覽表」附註四規定,各機關(構)、學校各級主管職務,原則上歸屬行政性職稱,如有應業務需要須歸入技術類職系者,得依職務歸系辦法第5 條規定,敘明理由或檢附相關資料,連同職務說明書送本部辦理。依上開規定,主管職務係認屬行政性職稱,惟得依職掌事項應業務需要歸入技術類職系。

二、機關所置技術性職稱之員額占機關員額總數(扣除主管職務數)比率達50%以上,且各級主管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占主管職務員額總數亦達50%以上者,其機關屬性及實際業務運作均偏重技術性,其主任秘書職務得歸入技術類職系;至其他未符上開偏重技術性情形之機關,其主任秘書綜理之幕僚事務,如現階段業務重點確有偏重技術性情形者,得暫予同意其主任秘書職務歸入技術類職系,惟日後重點業務變動時,該主任秘書職務應即依其所定職掌事項,調整歸入其他適當職系。另工程機關業置總工程司為技術性幕僚長者,其主任秘書仍應歸入行政類職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