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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地政職系經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嗣後調任同職組各職系,應重行審查資格,不得逕予調任地政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之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
發文字號:
銓敘部77 年1 月20 日77 台華甄二字第129378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依考試院76 年1 月14 日76 考台秘議字第0136 號函訂定發布之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附則二(現為附則七)規定:「行政職系人員與技術職系人員之間,依本表規定調任時,應具有擬調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參照該項規定之旨意,原任行政性職系職務,經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者,調任其他行
政性職務時,應另具有擬調任職務之法定任用資格。某甲原任地政職系,經審定「以技術人員任用」(非審定地政職系合格實授),嗣後調任同職組各職系(均係行政性職系)職務,仍應重行審查其資格,不得逕予調任地政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之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