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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擬任人員之職務在未完成歸系核備手續前,得先報請核准緩期送審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職務歸系辦法第2條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8 年11 月25 日78 台華甄三字第0350694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辦理任用審查,依法須俟所擬任職務完成歸系核備手續後,始能據以辦理,惟邇來部分機關對於擬任人員,在其職務未依職務歸系辦法第2 條之規定完成歸系核備手續前,即先予送審,致使任審案久置本部仍無法審查,嚴重影響正常作業程序,且常引起送審人不必要之誤會與疑慮。為避免上述困擾,嗣後應請俟擬任人員之職務,確實依規定完成職務歸系核備手續後,再行辦理送審。又為維護擬任人員權益,倘於法定送審期限(派代後3 個月內)因正當原因仍未能辦妥職務歸系時,得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1條(現為本法第24 條)規定,先報請本部核准緩期送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