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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省各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秘書原編制職等為「薦任或委任」,職務列等表經修正為「薦任第六至第八職等」,其未具薦任資格之現職人員,得否准予暫准權理薦任第六職等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3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78 年11 月28 日78 台華法二字第0350721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本部陳奉考試院以78 年11 月23 日78 考臺秘議字第3713 號函示:本案經提出本院第7 屆第250 次會議決議:「76 年8 月12 日新人事制度『職務列等表』訂定發布前到職之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委任第五職等秘書,如於新制實施前已敘至委任三級(相當委任第五職等)以上,因78 年6 月28 日『職務列等表』修正刪除委任官等,其未具薦任任用資格者,暫准權理薦任第六職等。其他機關如有類似案件,准予比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