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職公務人員於取得高一官等升等任用資格後,調升高一官等職務時,前後如為兩個不同職務者,自應重新派代,如前後為同一職務跨列兩個官等者,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5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1 條第2 項(現為第22 條第2 項)之規定,亦應重新派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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