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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審查及動態登記案件生效日期之相關規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4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0 年8 月10 日80 台華甄三字第0594937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本部審理公務人員任用審查案件,於派令有效期間內,有關擬任職務生效日期之審定,凡未依限送審且未有特殊情形報經本部核准得延後送審者,以機關送審之日為準;凡依限送審者,除左列各項情形外,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
(一)機關首長以職務出缺後交接日期為生效日期。
(二)現職人員因機關改制、組織編制修正、職務列等變更等原因重行派代時,以機關改制、組織編制修正、職務列等變更案等奉權責機關核定日期為生效日期。
(三)訓練(學習)期滿,經考核成績合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並即以所占訓練(學習)職缺任用人員,以考試及格之次日為生效日期。
(四)試用期滿改實人員以試用期滿之次日為生效日期。

二、嗣後各機關報送本部之調(派)任動態登記案件,亦請依前開規定認定生效日期,並請將確實之年、月、日填入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動態」欄內之「年月」(現為日期)小欄中。

附註:
本部106 年4 月26 日部銓一字第10642198561 號函略以,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本部80 年8 月10 日80 台華甄三字第0594937 號函有關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錄取,經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之擬任職務生效日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