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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台電公司人事管理師之年資,得否併計曾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之年資免除試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0 年12 月30 日80 台華法三字第0654056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現任臺灣電力公司人事管理師,擬調任行政機關人事管理員,其現任台電年資(不含實務訓練期間)如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同法施行細則之「與所擬任職務之性質相近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歷」之規定,與其所具委任第五職等之年資併計達1 年(現為6 個月)以上,即免除試用,並取得薦任
第六職等合格實授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