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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留職停職期間不得與育嬰留職停薪前之在職年資併計為試用年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 年4 月30 日81 台華審三字第0701883 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其職務係屬保留狀態,並無工作可資考核,自不能併同作為試用之年資,仍應以復職後之年資與育嬰留職停薪前在職之年資合併計算其試用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