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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定「暫准權理」人員,得調任與原職務相同列等之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5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3 年1 月18 日83 台華甄二字第0942463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某區公所薦任第六職等一般行政職系課員某甲,原任某醫院委任室主任,於76 年1 月16 日新人事制度實施後,該室主任職務歸列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其原職改任換敘,經審定暫准權理,核敘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四級430 俸點,並於備註欄加註:「合格實授暫准權理薦任第七職等」。茲以現職雖係以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暫准權理薦任第六職等,如某甲擬調任與曾經審定「暫准權理」職務相同列等之某醫院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室主任,核與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尚無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