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 年7 月7 日81 台華審四字第0724148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7 條第2 項(現為第8 條第2 項)規定:「本法第9 條第1 項第2 款所稱『依法銓敘合格』,包括在本法施行前依左列法規經銓敘機關審查合格,或准予登記人員具有合法任用資格者:……三、依其他法規審查合格認為與銓敘合格有同等效力領有銓敘部證書者。」依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審查結果為「准予登記」者,除非原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否則自不適用前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