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未具法定任用資格之現職人員,參加80 年中央研究院現任行政人員薦任任用資格考試及格者,如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7 條第2 項前段(現須經晉升簡任官等訓練合格)之規定,參照考試院71 考台秘文字第4346 號函示之精神,同意其取得升任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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