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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士級資位考試及格,無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行政機關職務任用資格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83 年7 月28 日83 台華審四字第1020510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80 台華審四字第0655036 號函釋略以:「……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各級資位考試及格資格,依考選部70 選一字第1693 號函略以:『高員級考試為相當於高考之乙等特考,員級考試為相當於普考之丙等特考,佐級考試為低於普考之丁等特考。』……」故士級資位考試及格資格,因無相當之特考可資對照,尚無法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行政機關(包括交通行政機關)職務之任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