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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經審定以委任第五職等資格暫准權理薦任第六職等職務有案者,得調升同職務列等之主管職務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5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5 年10 月15 日85 台甄三字第1359828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現職公務人員改任辦法第5 條第2 項後段規定:「……其職務列高一官等或跨列二個官等時,仍以第3 條附表對照之職等資格改任,並暫准繼續權理原職務,亦得調任並繼續權理與原職務相同列等之職務。」本部84 年5 月24日84 台中甄四字第1127041 號函釋略以:「……茲因該職務於84 年1 月28 日調整列等為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似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為維護當事人權益,本部同意該員以委任第五職等合格實授繼續暫准權理薦任第六職等。」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調整後,前經審定以委任第五職等資格暫准權理薦任第六職等技士職務有案者,依上開規定,得繼續暫准權理薦任第六職等;至於可否調升同職務列等之主管職務一節,倘該主管職務之列等與原技士職務之列等相同(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當得依上開改任辦法之規定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