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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首長自辭職書提出之日起至離職之日止,得否任用或遷調人員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86 年3 月31 日86 台法二字第1426372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 條之1 規定,揆其立法意旨,在合理規範機關首長卸任前之用人權,以避免機關首長更動時,乘機大量安置私人,影響機關人事安定。本部86 年1 月30 日86 台法二字第1416999 號函釋略以,上開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限制,以機關首長任免權責範圍內為限,其
中「以機關首長任免權責範圍內為限」,除指機關首長本身法定任免核定權責或被授權之機關首長本身核定任免權責範圍外,並包括該首長陳報至上級機關首長之人事任免遴薦權及該機關所屬下級機關首長陳請核定之任免權在內,例如某府授權所屬工務局首長任免權責部分,於該局局長更動時,於其授權任免權責範圍內之人員均不得任用或遷調,未在授權範圍內之人員,因該局長有任免遴薦權以及該局下屬如新建工程處處長對所屬處內薦請局長核定之人事任免權,均受其限制。

二、他機關向本機關商調之同意,其核派屬他機關權責,又跨列官等之職務在原職升官等者,非屬上開所稱任用或遷調人員之範圍,均應不受上開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