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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成績不及格經解職人員,於解職未確定前之先行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或年功俸,至其確定解職時為止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0條第6項及其施行細則第20條第6項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21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年1月26日部特四字第1003300467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揆其立法說明略以,公務人員因違法失職依法停職,於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在未受刑事判決或懲戒處分前,理應為無罪之推定,仍應照顧其基本生活。是以,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俸或年功俸,以維持基本生活。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一、依法考試及格。……」第20條第5項(現為第6項)規定:「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並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6項規定:「本法第20條第5項(現為第6項)所稱自機關首長核定之日起解職,指機關首長於核定試用人員成績不及格時,應同時核定發布其解職令。所稱自處分確定之日起執行,指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收受解職令之次日起30日內,未依法提起復審,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收受復審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未依法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自期滿之次日起執行;或向該管司法機關請求救濟,經判決確定之日起執行。所稱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指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自收受解職令之次日起,停止其職務。」據上,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於尚未確定解職前,係依前開任用法相關規定先行停職,以其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經審酌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考量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為維持其基本生活,爰得由機關自行衡酌是否發給半數之本俸或年功俸,至其確定解職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