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第18 條規定:「本法各種加給之給與條件、類別、適用對象、支給數額及其他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加給給與辦法辦理之。」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5 條規定:「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現為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除有下列情形者外,均依其銓敘審定職等支給)……」茲以公務人員加給之補發,經查依現行法令,並無得加計利息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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