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以下簡稱加給辦法)第9 條第3 項(現為第2項)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令指派或權責機關核准成立任務編組之主管職務,不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但在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支給有案之職務,不在此限。」茲以各機關訴願委員會雖屬任務編組性質,惟兼任該委員會執行秘書係於加給辦法發布前業經行政院核給主管職務加給有案,仍得支給主管職務加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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