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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任人事機構職務人員於12月2日以後調任機關一般職務,應以原職務辦理年終考績,考績獎金則依調任後之職務次年1月之俸給總額發給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第9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100 年3 月28 日部管一字第1003325325 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2 項規定略以,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公務人員12 月2 日以後由其他機關調任現職者,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第9 條第1 項規定:「依本法給與之考績獎金,其給與標準如下:一、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1 月1 日之俸給總額為準;12 月2 日以後調任其他機關,由原任職機關以原職務辦理考績者,亦同。……。」另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成)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考績【成】作業要點)第18 點規定略以,人事人員、主計人員、政風人員之考績(成),由各該系統之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之人事、主計、政風機關(構)核定。
       本部95 年2 月24 日部銓三字第0952588799 號書函釋例,會計室(按:主計一條鞭人員)薦任第九職等組長於94 年12 月30 日調任為該校簡任第十職等秘書職務,雖屬在同一機關服務,惟其商調案係經主計系統具有任免權責機關同意後始辦理,且主計人員與一般人員考績案,亦分別由具有核定權責之機關辦理,是以,該員係屬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 條第2 項規定所稱12 月2 日以後始調任其他機關者,應依考績(成)作業要點規定,以薦任第九職等之原職務辦理94 年度年終考績;至考績獎金則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 條第1項規定,以該員次年1 月之俸給總額為準。據此,甲機關編審原任該機關人事處科員職務,於99 年12 月17 日調陞現職,該員99 年度考績應以甲機關人事處科員職務辦理,且考績獎金應以其編審職務100 年1 月1 日之俸給總額為準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