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7年4月3日部法二字第0972927463號電子郵件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93 年10 月18 日部法二字第0932413711 號書函解釋略以,考績委員會之組設應以「機關」為限,當然及指定委員雖不以本機關受考人為限,惟仍須係占本機關職缺人員。某機關政風室主任原擔任考績委員會指定委員,日前調離本機關,惟於上級機關未派員遴補前,仍兼任本機關政風室主任,該兼任之政風室主任非屬占本機關職缺人員,爰不得繼續擔任本機關考績委員會之指定委員,以避免發生由他機關人員考核本機關受考人情事,引致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