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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組織編制精簡後,機關首長得否基於業務推行考量,命實際負責統籌業務之非主管,負責單位所屬公務人員考績之初評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補充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條規定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1月3日部銓三字第0952562535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 條規定「(第1 項)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長官覆核……長官僅有一級,……得逕由其長官考核。」本部94 年10 月27 日部銓三字第0942545633 號書函規定:「……以輔導員雖非組織法律(規)所規定之主管人員,惟長官僅有一級,或因特殊情形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不設置考績委員會時,除考績免職人員應送經上級機關考績委員會考核外,得逕由其長官考核;倘長官係基於業務考量由長官指派人員辦理考績案前置作業相關事宜後,仍以長官名義考核,核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尚無不符。」

二、茲來函就教育部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會(以下簡稱教師研習會)某甲再申訴書,其中涉及教師研習會機關首長基於業務推行考量,命輔導員負責統籌秘書室業務,並負責所屬成員工作考核,且該會屬長官僅有一級之情形,得逕由其長官考核,惟實務上該會已組成考績委員會,則該會仍應依前開考績法規定辦理考績評定程序,以符法制。又機關首長基於業務考量指派實際負責統籌業務之非主管負責單位所屬成員考績之初評考核一節,倘該實際負責統籌業務之非主管其辦理單位所屬成員考績之初評作業,係作為機關首長評擬之參考,且該非主管人員未於考績表之「直屬或上級長官」欄位內簽章,則其初評考核屬考績案之前置作業相關事宜,而機關首長以長官名義考核,核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4 條第1 項規定尚無不符。是以,仍請依本部前開94 年10 月27 日部銓三字第0942545633 號書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