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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退休、資遣、辭職、其他原因而離職或死亡者,其在職期間如有獎懲事由,於退離或死亡後,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方式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95年6月9日部法二字第0952643846號令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人員因退休、資遣、辭職、其他原因而離職或死亡者(以下簡稱退離或死亡人員),其在職期間如有獎懲事由,於退離或死亡後(已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12 條第1 項規定辦理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之方式如下:
一、 平時考核記功(過)以下之獎懲部分:除死亡人員外,退離人員應由其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核發獎懲令,並由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登錄個人資料。
二、 平時考核一次記一大功(過)部分:除死亡人員外,退離人員應由其主管機關或權責機關核發獎懲令,並以公務人員動態登記書之方式送本部登記。
三、 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部分:退離及死亡人員均應辦理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其主管機關核定獎懲令後,並應依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 條第2項(現為第3 項)規定函送本部銓敘審定;至獎勵方式,依考績法第12條第1 項第2 款第1 目規定,按退離或死亡人員最後在職時所敘等級,晉本俸一級,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均依其最後在職時所敘等級,給與1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2 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但晉級部分於其再任職時,依其再任職之等級執行。
四、 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部分:除死亡人員外,退離人員應由其主管機關核定獎懲令,並以函之方式送本部登記。
五、 本部75 年3 月26 日75 台華甄一字第10528 號函、80 年10 月11 日80 台華審三字第0621209 號函、80 年11 月18 日80 台華甄四字第0634062 號書函、92 年6 月13 日部銓三字第0922256369 號書函、95 年3 月2 日部特二字第0952595525 號書函及本部歷次函釋與前開規定未合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附註:
一、96 年10 月30 日修正發布之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3 條,業刪除原第4 項有關記一大功(過)者須報送本部備查之規定。是現行各機關辦理退離人員一次記一大功(過)之方式,同辦理記功(過)以下之獎懲者。
二、103 年7 月22 日修正發布之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 條第3 項規定:「依第1 項規定一次記二大功及本法第12 條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績,應引據法條,詳述具體事實,經核定機關核定後,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銓敘審定。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送銓敘部銓敘審定時,應檢附具體事實表。除優良事實涉及機密性業務者外,送銓敘部銓敘審定後,應將優良事實及獎勵令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