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2 條(現行條文已酌作修正)規定:「本條例第1 條及第5 條所稱公教人員,指左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一、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二、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三、公營事業機構職員。」某甲於59 年12 月16 日外職停役轉任某少年輔育院約聘社會工作員,以是項約聘年資,因係契約定期聘用之臨時性質,並非屬上開規定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故不得採計為請頒服務獎章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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