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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或實(學)習年資,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發文字號:
銓敘部82年4月22日82台華甄二字第0823374號函
內容:

       初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分配訓練或實(學)習人員,於訓練或實(學)習期滿奉准補實後,如其訓練或實(學)習成績考核在70 分以上,且係繼續任職,年資未曾中斷者,其訓練或實(學)習年資,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附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現為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95 年9 月28 日局考字第0950064006 號函略以,初應公務人員考試或現職公務人員另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經分配訓練或實(學)習人員,於訓練或實(學)習期滿奉准補實者,得併計其訓練或實(學)習年資請頒服務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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