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87年10月29日87台甄二字第1684753號書函
內容:
獎章條例第5 條(現行條文已酌作修正)規定:「公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依左列規定頒給服務獎章……。」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 條(現行條文已酌作修正)規定:「本條例第1 條及第5 條所稱公教人員,指左列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一、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二、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三、公營事業機構職員。」某甲雖係為因安檢業務移撥警政機關服務之原軍職人員,惟於未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納編前,係以約、聘僱遴用,以維某甲之權益;但其年資因係屬「編制外」之職員,依上開規定,雖嗣後納編為編制內人員,仍無法併計作為請頒服務獎章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