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發給獎勵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第2點及第3點規定,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律或本部核備有案之單行退休、撫卹法規辦理退休、撫卹人員,在職時領有勳章、獎章、榮譽紀念章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發給獎勵金。茲以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85條及第86條規定請領原公務人員年資之退休金者,於該法既已明定係屬未辦理退休或資遣之離職人員,自非屬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律辦理退休人員,非本要點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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