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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懲戒記過處分,不得與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功互相抵銷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一、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
二、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63年2月21日63台為甄五字第0093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議決(現為判決)之記過處分,不能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功互相抵銷,因兩法各有獨立行使之法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