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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休職期間,另案涉嫌偽造文書,經法院通緝在案者,宜俟其休職期滿申請復職後,視刑案訴訟情形而予復職、停職或免職之處理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14條第2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74年6月13日74台華甄四字第2466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74 台會議字第0587 號函略以:「公務員懲戒法第12 條(現為第14 條第2 項)所稱『休職期滿,許其復職』(現為休職期滿,許其回復原職務或相當之其他職務),就文義言,自須經申請復職之程序;良以未經休職之公務員申請,其服務機關自屬無從許其復職。惟經准許復職者,應於該公務員回復執行公務時,報送動態登記,其程序始稱完備。」是以,休職人員如於休職期間另涉他案,經法院通緝者,似宜俟其休職期滿申請復職後,視刑案訴訟情形而予復職、停職或免職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