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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受懲戒處分「降一級改敘」者,於降敘之日起2年內不得晉敘期間,應78年警察人員特考乙等行政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應俟晉敘限制期間屆滿後再函送本部辦理改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懲戒法第15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79年3月19日79台華審三字第038252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13 條(現為第15 條)第1 項規定:「降級,依其現職之級俸降一級或二級改敘(現為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2 年內不得晉敘……。」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79 年2 月5 日台會議字第0146 號函釋略以:「在晉敘限制期間,無論何種晉敘原因,均應受此限制。考試升等亦為晉敘原因之一,亦不例外。」是以,本案應俟2 年不得晉敘期間屆滿,再函送本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