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80 年11 月30 日80 臺會瑞議字第2478號函釋:「刑法第46 條以羈押日數折抵有期徒刑日數之規定,一經折抵完畢,即已發生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效果,顯與公務員懲戒法第6 條(現為第7條)第1 項未受徒刑執行(現為且未在監所執行徒刑中)之情形不同,自無該項規定之適用。」故折抵之刑期仍為徒刑之執行,依法不能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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