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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受降壹級改敘處分之執行

發文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105年9月23日臺會文字第1050000295號書函
內容:

       某甲因違法案件,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降壹級改敘」之懲戒處分,如該判決發生懲戒處分效力之日(即該主管機關收受懲戒法院第一審懲戒處分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第二審懲戒處分之判決書正本之翌日),在某甲留職停薪期間,則該判決即應自其回職復薪之日起執行之;又其於2 年期間內,不得晉敘、陞任及遷調主管職務之限制,亦應併自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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