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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所稱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之限制範圍

發文字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為懲戒法院)92年8月24日臺會調字第02405號函
內容:

       公務員懲戒法第 15 條(現為第 18 條)規定:「記過,自記過之日起 1 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現為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 1 年,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所稱「調任主管職務」,係包括調升、平調或降調主管職務,且所謂主管職務包括副主管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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