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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111年4月8日部管三字第1115440004號電子郵件
內容:
依公務人員品德修養及工作績效激勵辦法(現為公務人員激勵辦法,以下簡稱激勵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各主辦機關每年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係依選拔時所屬現有職員總人數計算,又選拔結果須由主辦機關首長核定後始為確定,從而各主辦機關選拔對象範圍應以首長核定時之所屬現有職員為限。據此,各主辦機關不得依激勵辦法規定,選拔其他主辦機關所屬之現職人員為模範公務人員。
附註:114年10月8日修正發布之激勵辦法第9條規定:「(第1項)模範公務人員之選拔,由各主管機關辦理,每年定期舉辦一次。(第2項)各主管機關及所屬機關依現有公務人員總人數得選拔模範公務人員名額如下:……。」第10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應於每年4月底前將上半年度符合模範公務人員選拔條件之人員,報送各該主管機關。各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小組公正審議,於每年6月底前將審議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主管機關或其授權之機關應登載於被選拔者個人人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