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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立委得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

發文字號:
司法院釋字第24號
內容:

解釋文
       公營事業機關之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與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應屬於憲法第103條、第75條所稱公職及官吏範圍之內。監察委員、立法委員均不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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