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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在報紙上刊登免費媒介大陸新娘,並酌收大陸地區往返機票及住宿費用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90年5月18日90法一字第2025298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一、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第14 條前段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是即,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其兼職係採「原則禁止,例外許可」主義,且其例外必須有法令之依據始可。本部74 年7 月19 日74 台銓華參字第30064 號函釋略以:「……『經營』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設定作業上之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處理而言。……」。

二、公務員在報紙上刊登免費媒介大陸新娘,並酌收大陸地區往返機票及住宿費用等情事,是否違反服務法第13 條第1 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規定一節,以該公務員既以本人名義登報媒介大陸新娘,則其以「居間媒介人」之身分,廣為招攬業務,欲從事居間營業之心,顯已昭然若揭,應非所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