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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同居或共財之父兄經營商業,尚非屬公務員經營商業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司法院37年1月24日院解字第3812號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之父兄經營商業,如係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為之者,雖公務員與之同居或共財,亦非公務員經營商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