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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不得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為營利事業之登記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銓敘部53年2月3日53台銓為參字第00533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其用意不外:一為免影響公務,二為公務員不宜與民爭利。茲公務員雖以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身分,為營利事業之登記,對影響公務一項,固不待言,對與民爭利一項,事實上仍無法完全避免,再此種情形如予許可,則極易滋生流弊,故仍宜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