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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由他人代勞者亦屬之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
發文字號:
司法院32年4月21日院字第2504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公務員之家屬經營商業,係受公務員之委託,以公務員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為之者,自屬公務員直接經營商業。其受公務員之委託,以自己之名義為公務員之計算為之者,亦屬公務員間接經營商業。若該家屬以自己之名義,為自己之計算為之者,則非公務員經營商業。又原係經營商業之人,任為有俸給之公務員者,如不停止其經營,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現為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現為第23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