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銓敘部109年2月10日部法二字第1094898588號函
內容:
公務人員應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對於公民投票案自應保持行政中立,依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19條(現為第6條、第20條)及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整體規範意旨,公務人員除應遵守中立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外,亦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包含公民投票之提案、連署及投票);又參照中立法第9條第2項規定,所稱行政資源,係包括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