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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不得於其選舉文書、圖畫或其他宣傳品使用該機關之識別標誌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第1項第1款
發文字號:
銓敘部99年5月11日部法一字第0993182111號書函
法規釋例內容:

       99 年4 月13 日銓敘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諮詢小組第1 次會議決議略以,公務人員請假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無論是否經機關同意,均不得將其服務機關之識別標誌使用於其競選文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