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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公務人員經高、普考試或各類特種考試及格分配至其他機關實施實務訓練或學(實)習者,其前後休假年資是否銜接之認定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78年6月15日78台華法一字第275310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本部76 年6 月2 日76 台華典三字第97143 號書函略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9 條第1 項(現為第8 條第1 項及第2 項)規定所稱之「年資銜接者」或「年資未銜接者」,係以書面之公文書為事實認定之標準,公務人員辭職再任,其原職單位出具之離職證明書中之離職生效日期與新職單位之派代令中之到職生效日如為同一日,即視為年資銜接,反之,即視為年資未銜接。本案現職公務人員經高、普考試或各類特種考試筆試及格分配至其他機關實施實務訓練或學(實)習者,其年資是否銜接,在認定標準中,與上述公務人員辭職再任者,應無二致,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