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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行政機關按月支薪之臨時工友,其服務年資不得併計休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年4月24日81台華法一字第0682686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曾任行政機關按月支薪之臨時工友,並非依事務管理規則(現為工友管理要點)規定進用之各機關編制內非生產性之技術工友及普通工友,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務人員後,仍不宜准予併計休假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