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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僱用之工讀生,其年資不得併計休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1年5月8日81台華法一字第0706895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此釋例 已廢停)

       各機關僱用之工讀生,經補實或轉任編制內公務人員後,現無得併計年資休假之規定,亦無補發未休假加班費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