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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之駐衛警察,轉任公務人員後,其年資得併計休假

所詮釋之法令條文:
務人員請假規則第7條及第8條
發文字號:
銓敘部82年4月29日82台華法一字第0838061號函
法規釋例內容:

       各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規定進用之駐衛警察,於轉任公務人員後,准予從寬併計原駐衛警察年資辦理休假,惟年資未銜接者,須於轉任公務人員滿1 年後,始准將轉任前之駐衛警察年資併計休假(現均於轉任當年年終併計後,依第7 條第1 項所定日數,乘以轉任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後,自次年1 月起核給)。